中國共產黨發(fā)展黨員工作細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。為了切實保證新發(fā)展的黨員質量,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,提高黨的戰(zhàn)斗力,依據(jù)(中國共產黨章程)的規(guī)定,制訂本細則。
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,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第三條 發(fā)展黨員工作,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(fā),堅持標準,保證質量,有領導、有計劃地進行。
第四條 發(fā)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愿的原則和個別吸收的原則,成熟一個,發(fā)展一個。禁止突擊發(fā)展,反對關門主義。
第二章 對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(yǎng)教育
第五條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黨外群眾對黨的認識,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。
第六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,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,以及黨的優(yōu)良傳統(tǒng)和作風教育,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、綱領,指導思想、宗旨、任務、組織原則和紀律,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,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,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(yè)奮斗終身的信念。
第七條 黨組織要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(yǎng)聯(lián)系人,并采取吸收他們聽黨課、參加黨內有關活動,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,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,對他們進行培養(yǎng)和教育。
第八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。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。針對存在的問題,采取改進的措施。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,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(yǎng)、教育的有關材料,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。
第九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(yǎng)教育后,在聽取黨小組、培養(yǎng)聯(lián)系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,經支委會(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)討論同意,可列為發(fā)展對象。
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歷史和政治表現(xiàn)進行了解,確定為發(fā)展對象后,要進行政治審查,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: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的態(tài)度;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(xiàn),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。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。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,同本人談話,查閱有關檔案材料,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,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。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,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。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,不能發(fā)展入黨。
第十一條 基層黨委要對發(fā)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。時間一般為5至7天(或不少于40個學時)。主要學習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、《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》等文件。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《入黨材料》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。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,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文件,并搞好輔導。沒有經過培訓的,除個別特殊情況外,不能發(fā)展入黨。
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
第十二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(guī)定的程序辦理。
第十三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,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(yǎng)聯(lián)系人擔任,也可由發(fā)展對象自己約請,或由黨組織指定。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,不能做入黨介紹人。
第十四條,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:
l、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、章程,說明黨員的條件、義務和權利。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、政治覺悟、思想品質、本職工作表現(xiàn)、經歷等情況,如實向黨組織匯報。
2、指導被介紹人填寫《入黨志愿書》,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。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。
3、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后,繼續(xù)對他進行教育幫助。
第十五條 發(fā)展對象填寫《入黨志愿書》,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。支委會要對發(fā)展對象填寫的《入黨志愿書》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,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,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。
第十六條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,申請人應匯報對黨的認識、入黨動機、本人履歷,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。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。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討論,并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。贊成人數(shù)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(shù),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。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,應統(tǒng)計在票數(shù)內。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,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。
第十七條 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《入黨志愿書》上,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、政審材料、培養(yǎng)教育和考察的材料,報上級黨委審批。
第十八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(工委,下同)審批。
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,但要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??h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(yè)、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、分校黨總支,經縣以上黨委授權,可以審批黨員(需注明是授權的)。臨時黨支部、臨時黨委無權接收、審批預備黨員。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。
第十九條 黨委審批前,要指派專人(黨委委員或組織員)對《入黨志愿書》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,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,并同申請人進行談話,作進一步的考察。談話人應將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,如實填寫在《入黨志愿書》上,并向黨委匯報。
第二十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,必須集體討論、表決決定。
黨委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入黨條件,入黨手續(xù)是否完備。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、入黨手續(xù)完備的,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。黨委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《入黨志愿書》上,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,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。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。對末被批準入黨的,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,做好思想工作。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,應逐個審議和表決。
第二十一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,必須在3個月內審批。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,但不得超過6個月。凡無故超過規(guī)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,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、考察和轉正
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及時將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。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,對他們繼續(xù)進行教育和考察。
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。入黨宣誓儀式,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(黨總支)組織進行。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。
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匯報、個別談心、集中培訓等方式,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。黨支部每季度要討論一次,發(fā)現(xiàn)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。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時,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教育、考察的情況,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。
第二十五東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,黨支部應按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。具備黨員條件的,按期轉正;不完全具備條件、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長上次預備期,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,最長不超過一年;不具備黨員條件的;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。按期轉正,延長預備期,取消預備黨員資格,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黨委批準。
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(xù)是: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;黨小組提出意見;黨支部征求黨內外群眾的意見;支委會審查;支部大會討論、表決通過,報上級黨委審批。
第二十七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,應在三個月內討論審批,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。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,并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。
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轉正后,應將其《入黨志愿書》、入黨和轉正申請書、自傳、政審材料、教育考察的材料,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。無人事檔案的,建立黨員檔案,由所在黨委保存。
第五章 發(fā)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
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必須把發(fā)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,切實加強領導。對發(fā)展黨員工作的情況,地(市)、縣委每半年要檢查一次,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黨委每年要檢查一次。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,并向下通報。
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向黨委和上級黨委的組織部門報告發(fā)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(fā)黨員工作計劃。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(guī)定現(xiàn)象的查處情況。
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黨委和組織部門要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、配備和培訓,充分發(fā)揮他們在發(fā)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。
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(fā)展黨員工作中出現(xiàn)的違紀問題,一定要嚴肅查處。違反黨章規(guī)定而被吸收入黨的,不予承認;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。上級黨組織要對有關責任者批評教育,違犯黨紀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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